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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组织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4.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方面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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