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及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联系特约审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