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规划科技科)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承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安监局机关编制24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煤炭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县(市、区)和市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由市安全生产信息监控调度中心承担;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有关工作由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承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