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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煤层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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