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农村社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失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办法;审核市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十二)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农民工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原晋城市人事局、原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归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