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鉴定、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苗木、花卉、盆景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绿化科技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推广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苗木、花卉引进的检疫、检验工作,城市树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八)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文秘、机要、档案、宣传、信访、提案、负责文件起草、会议组织、车辆及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局所属单位人事劳资管理、干部考核、教育培训、人才录用等工作,负责临时劳动用工的合同管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科技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推广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统计资料的填报;负责绿化资金的筹措管理;负责城市绿化新、改、扩建工程,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缺建绿地补偿金,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加强对收入、支出、专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的全面管理和申报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会同有关科室编制有关计划和报批工作。
(四)规划设计科
组织制定绿地系统和水系统的详细规划;负责对“绿线”的界定和管理;负责城市各类绿地,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规划方案审批;负责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认定审批(审核);负责新建工程的概预算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园林的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工作。
(五)绿化建设科
负责组织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绿化建设计划;负责绿化工程的监督和施工管理;负责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安排及绿化费的收缴;负责苗木、花卉、盆景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生产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制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六)园艺管理科
负责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标准及绿地建设工程验收;负责公园、广场内大型园艺活动组织实施,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审核;组织实施全市性摆花工作;负责花卉、盆景资源开发等。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伐树木的审批,负责绿化工程的验收,负责维护费的申报,使用监督;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鉴定、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苗木、花卉引进的检疫、检验工作,城市树木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绿地证”的发放;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