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测绘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测绘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查上报和年检,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确认和质量监督;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的审核,负责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
(十二)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协调指导和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负责查处案件的审理,具体违法行为查处由执法监察队负责;负责执法监察责任制和内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联络和活动组织;负责基层信息员、协管员的协调指导;负责全市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
(二)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为主,所在县(市)党委协助管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国土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