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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以及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下达全市和跨县(市、区)年度及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承担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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