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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黑安发〔2010〕2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龙煤集团:

  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事关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不断采取措施,加强政府对企业职业危害监管。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2009年我省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批准省安全监管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在国家和省级机构已建立并开展工作情况下,我省只有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绥化5个市设立了专门机构,县(市、区)中只有双鸭山集贤县、宝清县、饶河县、岭东区、四方台区和鸡西鸡东县4县2区安监局设立了专门机构,市(地)、县(市、区)两级安监部门配备了21名监管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政府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剧增,职业危害防治能力落后和政府监管力度相对弱化,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数量多发。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新发生职业病例在2000人以上,死亡100多人。职业病已经严重危及劳动者健康。同时国内职业健康方面群体事件频频发生,我省也发生过因罹患职业病引发上访事件。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认清当前职业危害的严峻性,明确自己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是本地职业健康的监管主体,职业危害失控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无职能机构。如果应建机构不建,应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实施有效监督,导致职业安全健康事故,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将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责任,把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为依据,结合当地机构改革,设置职业健康监管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并应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条件,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以及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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