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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45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干法石英砂加工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企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关闭,关闭名单请于2010年9月31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对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通风收尘设施的干法石英砂加工企业,以及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和烘干环节与烘干后筛分、分装环节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湿法加工企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关闭,关闭名单请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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