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各县(市、区)政府、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和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六)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环保、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七)其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