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关饮用水水源地档案资料,定时对水质进行监测,对存在严重水质隐患的要及时治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要参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核查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治,并将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对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定桩立界,架设防护网,树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牌。所在乡镇政府可参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牌设立的要求树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2.建立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严防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卫生部门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3.全面整治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企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加强集中式供水企业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新、扩、改建的供水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现有供水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必须在2010年12月底之前依法补办。逾期未办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水利部门要因地制宜进行水产养殖规划布局,合理划定水产养殖区,要严格审批湖泊、水库等水产养殖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限期搬迁;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