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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现场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监管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
  (四)重点抽查。各市(地) 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60%。省局将组织开展对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其负责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全省综合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尽快理顺冶金、有色、建材安全监管职能, 加强综合监管机构建设。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在现有体制下,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认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及在整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落实责任、落实部门、落实人员。

  (二)各冶金企业要提高认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0条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17条的规定,在交叉作业情况下,将涉及本企业和外委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并承担和落实责任。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将附件6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四)结合实际抓好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中,要按照规定逐项核查。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的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应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对由于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于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一并报送省局监管二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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