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29号)文件精神,继续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呼和浩特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呼和浩特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商务领域
“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29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内政商综字[2010]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实现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保障生产经营安全。
二、实施原则
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我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由市商务局统一领导,局各相关科室配合,商业改革发展科负责组织实施。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分管局长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指定专门部门组织实施。
四、活动主要内容
(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以大型商场、市场、超市等人员聚集场所为重点,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的要求,即:凡公众聚集场所疏通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经营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取聚氨酯泡沫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