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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关于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3.1.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施工现场混凝上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防治水土污染
  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易燃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它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人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环境卫生
 
 4.1临时设施
  4.1.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4.1.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
  4.1.3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科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1.4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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