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通告。要把整治通知和自查自纠情况报表发至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水利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至8月28日)。在全市开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对照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整治内容先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每个取用水单位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进行整改,对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进厂到户,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拉网式详细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取水用水行为逐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刑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整治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查处确有困难的,可提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督办申请后,要向违法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向当地政府通报;同时组织力量,逐个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对逾期仍不整改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法进行处罚,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29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组织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整改落实。同时,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研究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