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通过依法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水资源费必须依法缴纳,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奠定基础。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取水用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2.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3.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4.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的;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及未经审批擅自转供水的;6.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7.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8.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5.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7.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