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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2010〕30号)


省属各高校、医院,省级各部门: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和国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政府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省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管理和监督逐步规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部门(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些系统或行业如高校、医院, 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着“盲区”或“盲点”。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医院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 67)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属高校、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拨款、各种收费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等),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货物主要包括车辆、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包括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印刷,会议及接待,工程设计和监理,网络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二、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通用类项目(如车辆、办公设备等)和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是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文件执行;釆购有特殊要求的教学、医疗及科研、课题设备等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优先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由省属高校、医院自行组织实施。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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