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0年1月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资格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并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