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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企〔2010〕13号)


有关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认真做好我省辖区内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调查,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1999年以来,享受中央财政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中央及下放地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涉及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的,均纳入本次调查范围(详见附件),对附件外符合调查范围的企业一并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一)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基本情况。
  1、中小学、公安(消防)、医院、离退休管理机构、供水、供暖、供电及其它公共服务机构,应移交、已移交、未移交情况。
  2、中小学、公安(消防)2009年末人员情况,2009年当年经费支出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破产时中央财政核定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累计支出以及经费结余情况。
  3、供水、供暖、供电、医院、离退休管理机构2009年末机构基本情况,2009年当年经费支出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破产时中央财政核定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累计支出以及经费结余情况。
  4、供水、供暖、供电、医院需要改造费用测算情况,包括设施设备费用测算情况以及其他间接费用测算情况。
  (二)破产企业未移交或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办社会职能机构情况及原因。包括:应移交办社会职能情况,实际移交情况以及未移交情况。详细说明未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的原因。
  (三)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经验。各地在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企业减轻负担、为政府优化办社会资源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情况。
  (四)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移交办社会职能存在的具体问题,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员安置、基础设施改造、人员安置费用及基础设施改造资金筹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政策建议,重点针对人员如何安置、人员安置费用及基础设施改造资金如何筹措提出政策建议。
  三、调查中需上报的有关材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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