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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五)着力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开展农村山区以农居点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调查评价。今年要完成临安市、文成县和景宁县三个试点县(市)调查评价和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为全面开展农村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积累经验。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重视农村山区公路、机耕路和林区(林场)道路建设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工作;水利、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旅游景区等建设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查评价中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防灾预案,发放避险明白卡,纳入群测群防网络。

  各地在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村庄和集镇,有计划地开展排险治理或避让,消除隐患。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分散建房的监管,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山区道路建设、切坡建房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切实防治人类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六)继续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

  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和农村住房改造工程,通过加强勘查治理、有序组织搬迁避让等途径妥善解决。今年全省计划安排重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项目80 处(附件2),安排搬迁避让6500 人。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需要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和落实。要按照《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在6 月底前做好今年搬迁避让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对08、09 两年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的落实情况作一全面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搬迁避让任务的,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尽快予以解决。对已完成搬迁避让的村庄,应及时拆毁原有房屋结合土地整理开展土地复垦。审核认定与自我检查报告在6 月底报送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筹措落实治理资金。各地要切实保障搬迁避让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搬迁避让用地需求。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和监测责任。公路、机耕路和林区(林场)道路等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交通、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建账立册,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这些道路建设运营安全。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治理任务。各地要严格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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