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下半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的通知
(黑财费〔2010〕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确保2010年下半年全省财政票据使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务于2010年5月16日前,将2010年下半年票据使用计划上报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逾期将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二、各地、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要力求做到准确、翔实、客观、严谨,省财政厅将严格按计划管理的要求,认真考核各地票据管理工作质量。
三、此次印制票据,本着各地“报多少、印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统筹合理地安排好票据印制和发放工作。
四、各地需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上报票据领用计划,2010年下半年财政票据的领用一律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票据远程管理进行网上申购(设置方式见附件)。同时,各地、各单位要将拖欠的票据款及时汇到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