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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级各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的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省级各部门涉企
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的函
(浙价服〔2010〕155号)


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各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自查的内容是省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单位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所属社会团体的各种收费。社会团体的收费自查工作由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自查要求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省级各部门要指定相关职能机构负责本部门收费的自查工作,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进行认真自查,要求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自查审核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如实填报《经营服务性和社团收费情况自查表》(电子表格可在www.zjpi.gov.cn政策公示栏目下载),连同相关材料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于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黄汝平 联系电话 0571-87052949

  电子信箱:hrrp@163.com

  附件:经营服务性和社团收费情况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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