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地勘单位住房货币化财政补贴政策的复函
(黑财函〔2010〕28号)
省有色金属地质勘察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
省有色金属地质勘察局《关于财政全额拨付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意见》(黑色地财便[2009]003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关于省地勘局2007年以后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的请示》、省煤田地质局《关于全额拨付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请示》(黑煤地财发[2009]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财政补贴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号)规定,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和各单位的公有住房销售房款资金余额等。按照上述规定,2006年,我省启动实施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确定了省直行政单位按照100%、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按照上年财政拨款占单位总收入的比重给予财政补贴的原则。个别定额补贴等特殊预算管理方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比例。
二、省直地勘单位住房货币化财政补贴政策
由于省直地勘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无法确定,自2005年起,我厅对省直地勘单位不再编制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预算,实行财政拨款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管理方式。为确保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平,考虑到省直地勘单位均有一定的自行组织收入能力,2006年我厅确定了省直地勘单位住房货币化财政补贴政策,即省直地勘单位2006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财政拨款比例为100%,2006年12月31日后退休及在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财政拨款比例为50%。省有色金属地质勘察局机关、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关和省煤田地质局机关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无创收能力,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有关意见
省直地勘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符合黑政办发[2006]8号文件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来源的规定。该政策既考虑了职工利益,又兼顾了调动预算单位增收的积极性。我厅意见,除省有色金属地质勘察局机关、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关和省煤田地质局机关以外,其他地勘单位维持原住房货币化财政补贴政策不变。请你局通过挖潜组织收入,确保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