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各区、县(市)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杭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项目申报表》报当地农培(才)办。各农培(才)办筛选、初步审核汇总报市农培(才)办。
2、市级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农培(才)办申报。
3、市农培(才)办根据申报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或专家论证审核,确定当年培训项目。每年7月,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等因素,对当年的培训项目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各区、县(市)农培(才)办和市级培训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申报年度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市农培办于3月上旬将年度培训项目下达给区各、县(市)和市级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培训项目实行管培分离。农民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要求,认定或招标确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资金,组织检查验收。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各级农民培训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方案实施,并建立电子化培训台账。培训台账信息包括学员情况、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等有关信息。项目培训机构每完成一期培训,须在15天内在“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台账信息。
第十条 各区、县(市)农培(才)办通过适当方式,建立培训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跟踪农民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先按项目培训指标控制数50%的额度予以下达,培训结束后,由市农培(才)办审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再下拨其余补助经费。没有完成任务的,在当年农民素质培训专项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
1、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参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版)》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培训标准,市级财政补助培训费用50%。其中由市级培训机构培训转移至市区就业的,市级财政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