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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二)精心谋划,认真组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立中心宣传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设立分宣传站。宣传站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围绕宣传主题、打造活动平台,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
  (三)加强协调,发挥媒体和行业组织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类媒体,把新闻报道与知识传播相结合,把曝光违法行为与宣传先进典型相结合,将正确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打假治劣的决心、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时传递给公众。要发挥行业组织、协会、企业、科研教育机构和消费者的参与作用,适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活动,树立食品安全宣传先进典型。
  (四)及时上报活动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10年5月28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方案、重庆市2010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宣传重点活动项目表(见附件1)和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7月9日前上报宣传活动工作总结(联系人:孙成平、杨开,联系电话及传真:67790660)。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2010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
  宣传重点活动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活动经费

 

出动宣传人数

 

拟受宣传人数

 

 

 

 

(活动内容、方式、参加人员、宣传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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