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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日常应用。各部门单位在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完成后,即可使用系统日常管理中的“资产处置”、“资产经营使用”等功能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通到2010年末,单位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管理事项既可通过系统进行申报,也可通过纸质文件申报;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律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办理。
  三、系统软件应用培训和服务
  根据省财政厅与信息系统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信息系统开发公司应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免费提供用户培训和两年的系统维护服务。整个省直部门单位系统使用培训工作拟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由省财政厅根据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负责组织对主管部门的培训;二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各主管部门应于收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将组织所属单位培训计划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系统开发公司进行培训。
  各部门单位在应用信息系统软件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或具体操作问题等,可拨打系统开发公司驻黑龙江分公司电话:0451-85977696或85977698,也可登录公司网站查看“常见问题”及“在线协助”。涉及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电话进行咨询。
  四、系统实施经费
  信息系统开发公司应向省直部门单位收取的软件推广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集中支付。
  五、有关要求
  (一)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是省财政厅在前期试点、反复修改完善、测试验收等多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是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手段的创新,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系统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对下布置、督促指导、组织培训和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情况等工作,确保系统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实施工作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省本级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同时向财政部上报省本级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因此,各单位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对、删除、录入工作。此后,各单位对已录入系统内的数据(除存放地点和使用人外)将不能再进行修改。目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与财政部门决算报表系统对接,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情况,将以系统内的信息数据为准。因此,各单位要确保录入系统内的每一条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资产账目、报表、实物与信息系统数据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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