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4月23日 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0〕78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行运价基础上按每立方米提高0.08元执行。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后,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三、为不影响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正常运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为应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对压缩天然气企业的影响,省级及地方各级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节金征收标准作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