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28日 川发改物价〔2010〕261号)
省水利厅,宜宾市、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规定,现就我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我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缴库和预算管理等事项,继续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川财综〔2004〕3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