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0〕273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夏季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集体用餐安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作业。
二、建筑工地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并保证所经营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三、建筑工地食堂应把好原料进货关,对所进食品原料要进行查验和索票索证。采购食品所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要符合有关规定,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提倡不采购加工扁豆。
四、建筑工地食堂应配备排风设施、冷藏设施,并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应有灭蝇、灭鼠、灭蟑措施。食堂垃圾要做到密闭无渗漏储存,并及时清运。
五、建筑工地订购快餐盒饭要选择有送餐资质的供餐单位,并索取供餐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供餐协议和结算单据复印件存档备查。不得采购建筑工地周边无证照流动商贩提供的盒饭等食品。
六、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七、各单位要做好重点时期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查,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定期教育培训,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