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分。考核的奖分实行累计与封顶相结合,各部门的总奖分不超过10分(地级市总奖分不超过12分),其中超额完成职能目标量化指标10%以上的,奖分累计不超过3分;表彰奖分部门累计不超过4分(地级市不超过5分);工作创新奖分部门累计不超过3分(地级市不超过4分)。
(1)职能目标无量化指标或无法确定定量超额任务的不奖分。
(2)地市、部门或单位当年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1分,属等级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0.9、0.8分;省部级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5分,属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自治区各类领导小组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2分(含等级奖励的一、二等奖)。
(3)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本系统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其做法受到中央部委肯定并在全国推广的每项加1分;工作有重大改革创新,其做法得到自治区或主要领导肯定,实际效果显著的,每项加0.5分。加分以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批示或其他书面材料为依据。
(二)扣分。扣分项采取不保底方式进行。
(1)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以结案时间为准),每发生一种情况扣除3分。
(2)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分:
审计结果整改不落实的;
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紧急信息的;
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较差。
(二)奖励等次
对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等次设一、二等奖。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同一考核组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以分数高低,按3:7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地级市被评为优秀的按2:3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
(三)表彰奖励
对评为优秀一等奖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奖金;被评为优秀二等奖的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颁发奖金。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获奖奖金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发放,人数以自治区编办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为准。地级市奖金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奖励资金中60%可用于民生建设,2%可用于奖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用于奖励有关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