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的建设(6分)。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3)精神文明建设(4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
(4)反腐倡廉建设(4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5)综合评价(4分)。包括领导评价、民主测评和社会测评。
4.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
领导评价由自治区领导进行评价打分;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在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中进行;地级市的社会测评由宁夏调查总队在各地区企业和居民代表中进行。
三、目标责任的审定
自治区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所负责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细则。各部门各单位责任目标拟订后,于4月10日前报负责考核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备案。4月底前,各大机关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地级市党委、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责任目标,并同时报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综合目标内容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职能目标内容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办公室负责汇总,最后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与地级市签订责任书。
四、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被考核单位目标进展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对各被考核单位的效能目标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二)半年自查抽查。7月底前,被考核单位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负责考核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评审,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进行非选择性抽查,抽查和评审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各被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对年度效能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1月底前,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完成考核工作。2月初进行总结。
(四)指标认定。考核指标中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及约束性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和宁夏调查总队的数据为准,其他量化指标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五、奖(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