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3)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职能职责。
(二)制定职能目标的原则
(1)突出重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目标应当与全区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量化考核指标应在上年实际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
(2)便于操作。目标任务中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尽可能做到细化、便于操作,定量任务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无法量化的任务要确定考核要点。
(三)职能目标的内容
职能目标由负责考核的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核准。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的职能目标要按照自身职能任务确定,考核指标原则上限定在6项以内,每项可分解为3-5个子项,每项赋分既要有重点。又要兼顾均衡。
地级市的职能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综合性指标、公共安全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指标、社会管理指标四大类。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商同地级市拟定。
(四)综合目标的内容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地综合目标的共性特征,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置基本目标和考核要点,具体内容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确定。
1.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目标内容
(1)行政效率(12分)。包括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机构编制、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等。
(2)党的建设(6分)。包括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党内制度建设。
(3)精神文明建设(4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机关文化建设、文明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
(4)反腐倡廉建设(4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5)综合评价(4分)。包括领导评价、民主测评。
2.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综合目标内容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勤政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等内容。具体指标及赋分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结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的实际下达。
3.地级市的综合目标内容
(1)行政效率(12分)。包括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机构编制、信访责任制及应急管理的落实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