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党办[2010]29号 2010年3月27日)
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现就加强自治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组织领导
(一)考核范围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五市市级机关。
(二)组织领导
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系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的考核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和部门的考核,由各自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地级市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时,由自治区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组成专门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设立统一的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由职能目标、综合目标两部分组成。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职能目标70分、综合目标30分。
(一)制定职能目标的依据
(1)自治区党委、政府当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