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四、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五、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一)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清算企业管理电子台账,对备案的清算企业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以加强对清算企业的管理。《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其附报资料、《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应作为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
八、本文规定的备案文书及流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