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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采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5.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报、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或在处置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扯皮的。
  (四)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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