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10]23号 2010年3月26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成员。
对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二、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需要问责的主要情形。
(一)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决策失误,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