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出具《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出具《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方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至第六项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局办公室。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税务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对于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收到申请之日”为电子文本进入税务机关电子邮箱的日期;对于通过信函、传真提交或者当场提交的申请,“收到申请之日”为信函、传真或者书面申请送达税务机关的日期;对于申请人口头提出、接收机关的经办人员代为填写的申请,“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非工作时间送达的申请,“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送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申请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按下列情形分别出具答复书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税务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