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有困难,向税务机关咨询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项目繁多,受理机关难以一一告知、提供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应至少每日1次查收电子邮件、信函及传真,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予以登记。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预审,对不能直接答复的申请可转至本机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办理完毕并经局领导审批后,交本机关办公室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
(六)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