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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市税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受理点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本市税务部门的有关政府信息,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接收申请机关的经办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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