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市税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受理点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本市税务部门的有关政府信息,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接收申请机关的经办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