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包括:
(一)税务网站;
(二)基层税务所;
(三)办税服务厅;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
上述各渠道中,网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自“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就本机关上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填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月报表》上报市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市局网站或分局子网站上发布,同时报送市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负责整理、保存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资料,整理保存办法参照文书资料管理规范实施,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各区县税务局办公室负责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报送至所在区县的图书馆和档案局,具体要求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可遵照本规程制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