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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七条 “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不予公开”类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是指本规程第七、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办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后,应根据本规程第七至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对无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可向与该政府信息相关的市局业务处室咨询。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后,凡属“主动公开”类的,由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进行分类编目。政府信息的分类、编目应遵照市局另行下发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以及分类编目情况,对“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进行发布公开,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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