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本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规范、透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向市局办公室联系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市税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各级税务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