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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12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全面启动,逐步规范。今年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各设区市和扩权县要全部启动,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使用管理系统软件的不低于60%。市、县(区)劳动关系处(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部使用管理系统软件,为实现全省、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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