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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承办

  (一)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或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要求我市组织收听收看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有承办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没有承办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承办。

  二、会议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使用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室。市直各部门在市政府视频会议室承办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

  (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系统的后勤保障工作。具体包括:会场准备、电力保障、会议室设备开启、音响设备调试、领导休息室准备及会议服务。

  (三)市工信局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服务工作。具体包括:系统设备维修、维护、调试和与省政府主会场、各县(市)双阳区分会场的网络连接以及与联通公司的沟通衔接等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市政府及各县(市)和双阳区及相关单位视频会议设备进行检测备案,对视频会议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视频会议系统日常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要在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召开的前一天与省主会场、各县(市)和双阳区分会场连接调试,市政府办公厅(或会议承办部门)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调试,调试结果要经三方确认。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在会议正式召开前60分钟开机,会前40分钟点名,并及时检查、调整视频摄入画面,保证通话和收看质量,确保省、市领导及时掌握各地分会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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