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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亮化灯具布置图和灯具型号、用电量;
  2、亮化效果图;
  3、照度说明。
  对经会审符合要求的,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实施审查时,应当查验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对不符合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四)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管。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内容一并纳入到施工总承包招标之中,并在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中予以单独、明确体现。亮化工程施工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如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亮化施工纳入日常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单体工程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内容一并纳入到工程验收及备案中,同时通知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部门进行建筑单体工程亮化验收。符合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要求的,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单体亮化工程验收意见书;不符合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意见书要求的,应限期改正。
  (六)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竣工、交付使用后,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启闭夜景灯光亮化设施。不按规定启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亮化建设的执法监管
  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城管执法及专业执法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夜景灯光亮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并依据《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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