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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亮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亮化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发展,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17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亮化建设集中行动的通知》(青政字〔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亮化建设的主要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的规定,在本市七区下列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主体时,同步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商业街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三)广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亮化主管部门认定应按本通知进行亮化的其他区域。
  二、亮化建设的过程管理
  (一)亮化建设的告知。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夜景灯光亮化设计的要求,并告知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设计、建管等各环节的相应主管部门报批时,必须将亮化方案纳入工程整体进行同步报批,并将亮化建设纳入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
  (二)亮化建设的会审。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立面及环境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单独向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亮化设计方案。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管、供电和辖区亮化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照明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夜景灯光亮化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夜景灯光亮化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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