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单位实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学校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考核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津贴,也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预留一定比例,在学期末或年末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四)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须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学校公开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行绩效工资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津贴补贴,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执行范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退休人员参照所在地机关退休人员规范津贴补贴办法,执行机关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由教育部门统筹平衡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五)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统发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