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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时,要合理统筹、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学校所在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列入工资日常管理,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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