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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认真落实已分配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接收单位除需要安排退役士兵培训外,都要及时把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到工作岗位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三、不断拓宽安置渠道
  政府培训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趋势,并已取得成功经验。在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的落实,特别是一次性经济补助要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用性企业单位新增加的由财政开支的辅助性工作岗位,要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上岗。各级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要积极向新兴行业、新成立的企业推荐退役士兵就业。要抓住我市大发展、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推荐退役士兵到新建立的企业就业。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要以鞍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学校为基地,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得到培训。培训可以采取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
  要采取纵向市区两级联动,横向多个部门协作的方式,寻找更多的就业岗位,对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学员,负责100%地推荐就业岗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在辖区内确定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保证退役士兵的充分就业。
  培训要坚持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确保就业为目标,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的综合素质。
  要不断探索改进培训工作。要在课程设立、教学管理、推荐就业、检查考核等方面不断改进提高,使这项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不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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